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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0·2014-03-25 10:46:22浏览0 收藏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10〕231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财函[2009]2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和《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8]450号)有关规定,鉴于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模式发生变化,考试成本费用有所增加,为确保会计人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重新核定我省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复函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试科目二科。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一)高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100元(含上缴财政部考务费6元/人),考试科目数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中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80元(含上缴财政部考务费6元/人),考试科目三科。

  (三)初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财政部考务费6元/人),考试科目二科。

  三、会计电算化考试费80元/人。

  四、以上收费已包括组织管理费用、报名费用、试卷运送费用、监考费用、考试场地费用、设备及材料费、阅卷场地费用、证书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0年6月10日起执行,暂定三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同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5]费198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会计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09]171号),以及与本文收费标准相抵触的相关文件一律废止。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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