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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职鉴字[201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9号)和《关于同意北京等29个地区开展物流师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函》(人社鉴函〔2014〕16号)文件精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高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统一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由省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职业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
(二)执行“统考日”制度,于5月17日、11月22日举行统一鉴定。
(三)报名机构:
1.山西省科学理财学会
联系人:韩老师 0351-7229036、18636186382
2.太原博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老师 0351-8210821、13835192290
3.山西金博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老师 0351-4728189、15234093312
二、鉴定科目及时间
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 8:00―10:00
专业技能: 10:30―12:30
综合评审: 14:00―16:30
三、鉴定考核方式
鉴定内容 |
题型 |
题量 |
答题方式 |
分值 |
权重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 |
125 |
题卡作答 |
25 |
10% |
理论知识 |
100 |
90% | |||
专业能力 |
案例或图表分析等题 |
|
纸笔作答 |
100 |
100% |
综合评审 |
理财方案评估与专题论文 |
|
纸笔作答 |
100 |
100% |
四、鉴定申报条件
高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中级职称,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三)硕士以上(含硕士)毕业或取得高级职称,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四)取得本职业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五)取得本职业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五、其他
(一)申报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龄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和近期红色同底版相片一寸、二寸各一张。
(二)鉴定费用按照《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239号)的B类职业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三)统考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在成绩保留期内参加一次补考。
(四)上半年报名截止时间:4月8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4月9日至14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5月6日至16日
下半年报名截止时间:10月9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10月10日至15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11月 12日至22日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宣传,认真组织,做好考试报名组织工作。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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