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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0·2014-03-24 10:40:26浏览0 收藏0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场秩序,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报名时申报的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区,经身份证件验证、拍照和监考人员核查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置在计算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

  第三条 考试实行三科连考方式,考试系统除控制每科目的考试时间外还控制三科的总考试时间。考生按规定的考试顺序考完一科交卷后,即可进入下一科目的考试;考生考试迟到时,按考试科目顺序扣除相应迟到的时间,没有考试的科目按零分处理;到考试结束时间,系统强制交卷;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在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一并在计算机屏幕显示;考生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入考场续考。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准考证、身份证件和珠算科目考试自带的算盘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物品。考生携带书写笔、计算器、背包、移动硬盘、u盘、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考试区域,按作弊处理,监考人员可以没收设备。

  第五条 考生登录系统前,应仔细核对自己的考场号和座位号,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登录系统的操作。登录系统时必须准确输入自己考试信息,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准考证号。考生不得占用他人的座位考试,不得用与本人无关的准考证号等信息登录考试系统。考生因个人原因坐错座位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自负。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计算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移动考场监控摄像头,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由于生理原因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考生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说话、与其他考生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改变考试计算机设置,不得拷贝、删除计算机系统的目录和文件,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不得抄录屏幕内容,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十条 珠算科目考试请自带算盘。珠算考试只能用算盘进行计算,不得口算、笔算或用其他计算工具进行计算。珠算计算结果必须输入计算机。

  第十一条 最后一科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计算机操作,等待计算机评分并显示成绩。如果考生提前交卷,必须完成交卷操作,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关闭计算机,不得将非本人物品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无纸化考试正常进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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