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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财务、会计

|0·2014-03-21 08:59:0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公司财务、会计

  一、要求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二、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1)分红权――先约定后法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分配的除外。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1.分类: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2.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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