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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仲裁回避制度

|0·2014-03-19 08:52:1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仲裁回避制度1.仲裁中的回避制度2.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4.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编辑推荐: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仲裁回避制度

  1.仲裁中的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1)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2)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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