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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仲裁特征及适用范围

|0·2014-03-18 09:03: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仲裁特征及适用范围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编辑推荐: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仲裁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

  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二、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老师不得少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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