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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0·2014-03-17 09:33:25浏览0 收藏0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各单位:

  财政部第26号令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管辖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证书发放由省、市财政部门负责。

  (二)考试科目的确定

  考生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三个科目考试,县以上(含县)考生需参加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县以下考生可以选择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或珠算五级科目。考生一次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的考试并有初级电算化合格成绩〈或珠算五级证书〉方能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生自愿参加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培训、自愿:选择培训点。初级会计电算化考点与培训点原则上分开。

  (三)收费标准

  各市应按照省物价局冀价行费字(2003)第9号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报名费和考务费,即每个考生收报名费10元,收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四)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每年进行两次,即上年度11月份报名本年度4月份第一个星期六上午和本年度4月份报名8月份第二个星期六上午考试,考生自愿选择报名考试时间。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或珠算五级)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试、定级,原则上应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考试前进行,合格成绩上报时间或形式另行通知。

  (五)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根据财政部确定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以题库形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

  (六)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考生自愿参加;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客观、公正、公平。

  (七)取得证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考试合格者由省财政厅合并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成绩,三科均合格的,由省财政厅下发合格人员库。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驻石家庄市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管辖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的记载、更新及其他管理,按照行政区域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二)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按《办法》规定参加工作应向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离开会计岗位应向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备案。

  (三)调转工作

  持证人员在省内调转工作实行网络管理,由持证人员提出申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调往省外的,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三、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包括参加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参加各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班以及接受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和其他有效的继续教育形式。参加上述学习的持证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培训证明。由培训单位或持证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行政区域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低于持证人员的5%.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持证人员的50%,检查的重点是:主管部门、较大行政事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组织和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此前河北省财政厅2000年6月5日转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0]39号)、2000年7月14日关于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更正的通知(冀财会[2000]46号)、2OOO年8月25日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财会[2O0O]50号)、2000年1O月12日转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冀财会 [2OOO]55号)、2OO1年2月16日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财会[2001]14号)、2002年8月23日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程序的说明(略)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略)

  二O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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