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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现将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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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您所了解的信息,输入"申请顺序号"、"人员姓名",或者点击"受理日期"旁的图片选择受理日期,查询条件可以单项也可以多项,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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