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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董事会和监事会

|0·2014-03-12 09:29:4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董事会和监事会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董事会执行机构

  1.会议制度

  (1)没有召开的条件,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

  (2)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3)表决方式:按章程规定,一人一票

  2.经理

  (1)必要性:可以设经理

  (2)职权:

  ①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②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注意】只有这两件事,经理可以拍板。

  二、监事会监督机构

  1.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注意】不能直接罢免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注意】没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注意】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会议制度

  (1)召集: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2)频率:每年至少一次

  (3)决议: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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