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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东会权力机构

|0·2014-03-12 09:27:5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东会权力机构1.职权2.形式3.召开4.决议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股东会权力机构

  1.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链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事务管理权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④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注意】对外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

  2.形式

  (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3.召开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股东会会议

  顺序: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4.决议

  (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2)类型:

  ①一般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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