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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1章第3节:会计核算

|0·2014-03-11 16:00:31浏览0 收藏0
摘要 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1章第3节会计核算。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特别作出了上述规定。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手段。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会计核算是现代科技技术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有机结合,是今后会计核算的发展方向。

  要保证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两方面规定: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个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产生各种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一般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是指一个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经济事项是指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主要包括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各种资产的取得,领用计提折旧、报废等经济事项.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主要指各类债权、债务的产生,结算等经济事项。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主要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资本与基金的增加,使用等经济事项。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主要包括取得收入,支出成本与费用等经济事项。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主要包括利润或者结余的计算以及分配等经济事项。

  (七)其他事项

  除过以上类别之外,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事项。

  三、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

  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记账凭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会计正确提供信息的关键。《会计法》对编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强调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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