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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4〕1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新证范围
(一)2014年2月1日前在丽江市辖区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2014年3月1日前从外省(市、区)、省财政厅本级和本省其他州、市转入丽江市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需要提供材料
(一)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及照片电子版一份;
(二)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三、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分别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1年、2013年注册登记的。
(三)办理时间
全市办理时间从2014年4月1日统一开始,务必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办理地点
1.市级持证人员到丽江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联系电话:0888―5161476。
2.各区、县的持证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
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
(五)其它事宜
1.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对持证人员换发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须同时加盖“×××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和红章,方可有效。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及时变更、补充持证人员信息,包括在系统中变更档案号码、补充个人照片等。具体操作规程随后下发。
2.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
3.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换发新版证书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并提供社会查询。未换发新版证书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丽江市财政局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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