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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房地产的自用

|0·2014-03-06 10:45: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房地产的自用1.房产税2.营业税3.土地增值税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房地产的自用

  1.房产税

  (1)单位:用于生产经营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个人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解释1】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解释2】为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和房产投机行为,从2012年1月起,我国在上海、重庆两地进行了房产税改革。

  2.营业税

  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3.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相关链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应缴纳房产税。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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