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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理财规划师二级理论知识: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0·2014-02-26 00:48:30浏览0 收藏0
摘要 理财规划师二级理论知识: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分析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家庭财产传承是指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通常是在家庭中的一员去世后,对其财产进行继承的行为。参与客户家庭财产分配的主要家庭成员通常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等。

  一、配偶

  构成家庭财产继承关系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关于事实婚姻关系规定的当事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或尚未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反之,如双方当事人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合法的事实婚姻配偶除外)。

  第二、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论分居的时间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四,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二、子女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

  关于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除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人外,凡“声明”与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仍可以依法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2)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享有继承权,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母的继承人,可基于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其身份关系一般不需特别证明。但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父血亲的继承人,其身份则需要特别予以证明。

  3.养子女

  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我国养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法定继承权也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4.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法律地位分为两种:

  (1)没有通过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双方属于直系姻亲关系,不能作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双方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的关系,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可作为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也作为其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继子女享有对其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继父母的双重继承权。但继子女如被继父或继母收养,那么,继子女与其生母或生父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不享有双重的继承权。

  三、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还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1)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并且继承权不以有无抚养子女的事实为条件。

  (2)养父母与生父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养父母离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除;二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消除。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与生父母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亲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间、养子女与养子女间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相互享有继承权。

  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间继承权的发生,并不以继父母子女间发生的抚养关系为依据,而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依据。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属于姻亲关系。从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上讲,姻亲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他们之间没有赡养、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突出特色,我国也是世界上惟一在《继承法》中作此规定的国家。

  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看:一是对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二是对老人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三是对老人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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