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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补偿倍数
特殊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补偿和安置费不能维持原有生活和生产水平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
计算安置补助费,应该认真确定以下几项基本数据:
A.准确核定征地面积;核定被征地单位的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确定征地后农业人口实际占有的耕地面积。
B.核定被征地土地前三年的产量和产值;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计算剩余劳力数量。
(3)剩余劳力的安置
剩余劳力的安置途径和标准,应因地制宜。本着多种形式,多条途径的安置原则进行。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村劳动者必要的就业保证。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必然从农村游离出一批剩余劳动力。因此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今后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政策上的扶持。《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立法时,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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