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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免试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相关规定,对本市符合财政部第73号令规定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办理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手续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二)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周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财政部第73号令规定。
二、申领资料要求
(一)高级会计师免试申领:由申请人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持高级会计师聘书(或任命文件)和任职资格证书(或评审通过文件)、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学历、资历等证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免试申领:由申请人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申请人累计20年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学历、资历等证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免试申领:由申请人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持注册会计师证书,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学历、资历等证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高级会计师免试和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免试规定人员,应当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领证申请手续。
三、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间
(一)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应根据第二条规定要求,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申报。工作单位属于宁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向宁波市财政局本级会计管理机构申报。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资料,予以受理,填写申请资料交接清单一式2份,交接双方签字后,将其中1份交接清单及证书、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资料,不予以受理,填写不予受理具体意见书一式2份,双方签字后将其中1份与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的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将申请表及申报资料的复印件,由专人送交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审定,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四)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于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前,对送审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领证条件的人员,由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在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7日内完成最后审定手续,并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对审定通过人员办理发证手续;对审定不符合条件人员,书面通知当事人审定意见及原因。
四、其他
各级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应做好免试领证申报资料的建档工作,除按正常会计从业资格档案管理要求外,还需要单独建立免试申报纸质档案。同时,各级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应还必须通过“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对申请免试领证人员办理信息采集、网上报批、审核以及证书发证等操作和电子档案管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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