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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行为的特征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政府行为。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2、补偿性。
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3、强制性。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这表明征地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权属转移性。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后,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通过两权分离,使用单位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5、必须依法批准。
为有效地控制征收土地的数量和防止侵害被征地单位的利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土地管理法》都作出了征收土地要依法审批,并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权限,实行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h┫(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收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6、征地行为的公开性。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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