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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第六节 资源税

|0·2014-02-18 09:43:3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供备考2014年中级财税专业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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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资源税

  1.熟悉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掌握征税范围:矿产品和盐

  3.资源税的税率:从量定额税率。

  4.掌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5.了解资源税的减免,注意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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