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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第二节 契税

|0·2014-02-18 09:33:2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供备考2014年中级财税专业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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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契税

  1.销售不动产过程中:

  销售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购买方:印花税、契税

  2.掌握纳税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3.掌握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2)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房屋交换:房屋产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4)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熟悉契税的税率―幅度比例税率:3~5%

  5.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6.熟悉契税的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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