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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汇总
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基本界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居民企业――单一具备原则: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
三、征税对象
1.企业的各项所得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
权益性投资资产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
其他所得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四、熟悉税率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法定税率 | 25% |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优惠税率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l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
10% | 预提所得税税率 |
五、掌握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税法优先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亏损:按税法计算的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掌握收入确认
1. 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 |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2.熟悉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
3.熟悉特殊收入项目的确认,注意:
收入类型 | 收入的确认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
七、掌握税前扣除
(一)掌握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4.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0.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违法支出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出
5.超标的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9.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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