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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第三节 税法与税制

|0·2014-02-17 17:37:4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供备考2014年中级财税专业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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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税法与税制

  一、税法概述

  (一)熟悉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熟悉税法的渊源

  税法属于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税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成文法。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税收通告等。

  (三)熟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税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而行政解释则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

  (四)熟悉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

  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二、税制要素

  (一)熟悉税收制度的概念

  (二)掌握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熟悉其他构成要素

  (1)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

  税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征税客体)

  国家征税的标的物,它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外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了征税的广度,反映各税种具体的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

  (3)税率

  税率体现征税程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基本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掌握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别、速算扣除数的计算和应用

  (4)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分为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①税基式减免。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减税免税。注意免征额与起征点的异同。

  ②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注意税收支出(税式支出)的概念:由于税收优惠而造成的政府税收损失。

  三、熟悉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1.法律级次分类

  法律级次分类

类型制定机关具体内容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细则
(3)税收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税收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5)税收地方规章地方政府 

  2.熟悉我国现行税收的税种分类

  税种分类

类别具体税种
(1)货物和劳务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特定目的税类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等
(5)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6)关税类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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