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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计划
1、 土地利用计划概念: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
2、 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
3、 土地利用计划一般由计划的文字说明和计划指标两部分组成。计划的文字部分是对计划的制定、计划指标、执行要求等所作的具体说明;计划指标则从数量关系上提出用地规模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是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具体化数量表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即有关的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数量。
4、 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任务:
(1) 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2) 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计划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和速度,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3) 研究制定用地计划的政策措施,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5、 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内容:
(1) 农用地转用计划;(2)耕地保有量计划;(3)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这些内容主要由下列指标体系构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指标;生态退耕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
6、 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程序:
(1) 国家级;
(2)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
(3) 省辖市级(地区、自治州)
(4) 县级(县级市、区)。为基层计划单位。
7、 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方法:采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
(1) 上报计划建议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2) 下达计划指标:编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于上一年度1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经批准后下达到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州、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 上报计划修正数。
8、 建设用地规划审查的概念:是指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行审查的一项技术和综合性工作。
9、 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查分两种类型:
(1)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的地域范围内,可采取分批准报批建设用地办法报批;
(2)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省级以上基础设施和线状工程或在已经分批次报批、审查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法报批。
10、建设用地规划审核的内容:(具体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
(1)首先,审查转用的审批手续、权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其次,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有没有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第三,审查拟使用的用途、位置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吻合
(4)第四,审查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是否真正落实。
11、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与治理和对未利用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它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证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土地质量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12、土地开发整理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土地整理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土地的开发整理能有序地进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制定的耕地占补平衡,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等措施能切实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加以具体落实。
1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查的内容:
(1)数据资料审查;
(2)可行性审查;
(3)目标和任务审查;
(4)规模和布局审查;
(5)田、水、路、林、村规划布局综合审查;
(6)实施措施审查。
14、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验收的基本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要落实到地块;
(2)没有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应当优先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4)调整划定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土管部门与农业部门实施,以乡镇为单位。
(5)调整划定后,要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验收内容:
(1)基本农田是否已经落实到地块;
(2)实地是否已核实;
(3)标志建立是否正确。
(4)档案建立是否规范。
(5)建章立制是否完整可行。
16、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验收步骤:
(1)自查;(2)初验;(3)复验;(4)公布;(5)总结
17、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
(1)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2)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4)基本农田的维护管理:
(5)基本农田的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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