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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
1、 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2、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 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 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3) 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4) 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 没有条件开垦的,或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3、 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
(1) 制定耕地开垦计划;
(2) 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3) 组织开垦耕地
4、 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5、 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6、 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包括: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被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是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 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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