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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
1、 基本农田的概念:又称“吃饭田”、“保命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确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耕地,但不是所有的优良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保护的概念: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的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3、 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1) 地方人民政府要确定本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2)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 占用单位应按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开垦补充耕地,如没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 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1) 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
(2) 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5、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现行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6、 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
(4)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5)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6) 蔬菜生产基地;
(7)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8) 国务院规定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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