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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业管理师讲义:危险房屋造成损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0·2014-12-24 09:59:4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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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危险房屋造成损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的备考,起到一定作用。

  危险房屋造成损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除危险措施。

  2.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2)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除危险措施;

  (3)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3.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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