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0·2014-12-15 09:30:1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套餐推荐:初级会计职称通关方案|成绩单=优惠?|2015年初级会计招生简章

热点专题: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名条件|证书领取|历年真题

 >>迎双十二2015年财经课程限时2折起 活动时间12月10日-15日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预习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也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

  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加入官方群73997778‖73948878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