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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
企业劳动合同:
企业劳动争议:
(一)企业劳动争议概述
(二)企业劳动争议的自主协商和调解
1.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体制是自愿选择企业内部调解(即自主协商调解机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2.调解委员会是进行调解工作的机构,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其中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3.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和民主说服原则。
4.调解的程序: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阶段。
5.调解的期限: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企业凋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一)企业劳动争议的仲裁
(二)企业劳动争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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