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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预习:公司法律制度

|0·2014-12-10 10:19:0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点预习汇总,请各位考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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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点预习汇总

  三十四、公司法律制度

  1、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广义是指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我国公司法于93.12制定、(99.12、04.8、05.10三次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性质、法律地位、财务制度、组织机构、及其动作以及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等。

  2、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法律特征:

  ①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②公司具备法人资格;③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

  法人的公司特征:1)依法设立;2)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3)公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章程,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的法律文书,对内是公司的“自治宪法”,对外是公司的宣言书。

  公司的种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股东资格和人数,自然人、法人,有限责任公司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②股东出资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2)出资形式为货币、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3)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名册,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它具有证明股东地位、确认股东投资数额的效力,具有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就其股东地位提出的异议。

  股东权利,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①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②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权;

  ③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④股份转让权;

  ⑤临时股东会的如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⑥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

  ⑦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⑧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⑨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⑩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

  ⑾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⑿对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

  股东义务:①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②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义务)。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性质上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着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一般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下列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其成员由3-13人,公司规模不或股东少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公司经理。董事会可行使的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向董事会负责。

  经理可行使的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一般不少于3人,公司规模小或股东人数少时,可设1-2人监事,不设监督会。监事会、监事可行使的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④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公司法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①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以书面通知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8、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及监事的任期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董事,具体由国务院规定;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一是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二是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三是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份发行,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转让

  ①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国家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依法定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③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此即股权收购请求权。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他们参加列席会议的,他们应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公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使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拥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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