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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是规范民事生活的法律。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民法典,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成为我国规范民事生活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分九章,其内容分别为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因篇幅关系,本节只对《民法通则》中最基本的问题加以介绍,后面的章节中将要涉及的内容本节略过。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基于调整的范围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部门。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意味着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通过自由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形成的,体现了人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等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关系的核心是各种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一般指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此外还包括作者、发明人、创造人的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
静态的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对财产占有、支配而产生的关系,称为物权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是指财产的让渡、移转过程中的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得强迫对方。
自愿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一方不得利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公平指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
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不得打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从内部对当事人加以约束。
公序良俗原则是从外部加以限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制约,任何人行使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越过正当界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即为法律所不许。
(三)民事法律关系
受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对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抽象,当我们用“权利、义务”来描述现实的社会关系时,我们就抽象出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为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为义务主体;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民事主体
当前各国普遍承认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个体)和法人(组织体中的一种),我国把其他组织(法人之外的特定组织体)也列入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资格,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来区分的,我国民法划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的地方在于它是组织体,是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但并非所有的组织体都是法人,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的设立要合法,设立目的、宗旨、设立方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立程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必要的财产是指与法人的性质、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之间相区别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形成自己的意思并执行该意思的机构,是法人实际参加民事活动的执行者。法人的场所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以其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法人的组织者或参加者承担。
2.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以生产经营为活动内容,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
(2)非企业法人:是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主要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为内容。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两者的范围相同,都要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在我国,其他组织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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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引起一定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原因。最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和婚姻。民事主体的意图在于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但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符合有效要件的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为法律承认,受法律保护;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可能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有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3.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由其决定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侵害非国家利益的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人具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但是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继续有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行为成立后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待有权利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其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可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为有效,撤销权人为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效力待定行为在确定之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有权确定其效力的为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一般来说,只有所有权人或依法、以约定享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对物的处分权,如果无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之物则为无权处分。(3)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第三人的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处分行为中的有处分权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追认,该行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对追认权人不生效力,由无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人对行为负责。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权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使行为归于消灭。
四、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此外知识产权中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此处只介绍债权和人身权的内容。
(一)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发生原因
债权的发生主要基于四种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如果违反此项义务,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则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恢复权利或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必要的费用。
2.保证
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民法通则》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权四种担保方式,《担保法》又规定了质权。因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将在物权法部分介绍,此处只介绍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是两个以上的债。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享有权利和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两人以上,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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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
现阶段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
2.身体健康权;
3.姓名权和名称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4.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5.名誉权;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6.隐私权;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安宁享有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7.荣誉权;自然人、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法人的荣誉称号。
8.婚姻自主权。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正当的人身利益,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安排在《合同法》一节中,此处只介绍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产生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可能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前一种为过错责任,后一种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其构成要件为:
(1)损害事实的发生。即有人遭受了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给侵害人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确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
(4)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是因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违法行为。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权;(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6)建筑物致人损害;(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其中第(2)项到第(6)项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责任承担,第(8)项到第(10)项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第(1)项和第(7)项对于两种都适用。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六、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之所以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一定期限,主要在于:(1)稳定法律关系,结束权利不行使而导致的权利状态与事实状态长期不一致的状况;(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避免证据灭失,减少诉讼成本。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分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包括以下几种: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另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单行法中,如《合同法》中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适用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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