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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讲义:法学基础知识

|0·2014-10-14 09:44:11浏览0 收藏0
摘要 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讲义:法学基础知识,详细内容如下,供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参考学习。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又称法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广义的法不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且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的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在我国,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它与其他社会规范不一样,它的逻辑结构严谨,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你从事怎样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所谓“认可”,是指国家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习惯规则赋予法律上的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对所有的人都适用。

  二、法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法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法的历史类型

  根据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

  1.奴隶制类型的法;

  2.封建制类型的法;

  3.资本主义类型的法;

  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二)法系

  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可以把法分为不同的法系。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它是根据罗马法的传统,在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除了这两个欧洲大陆国家以外,还包括欧洲和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如西班牙、荷兰、葡萄牙以及曾经附属于这些国家的各个殖民地。还有受其影响较深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法律,多是参照德、日两国的法律制定的,因此也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除了这两个国家以外,还包括一些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等。我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形式上也保留了英美法系的特点。

  (三)法的形式分类

  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可以把法进行一般分类。

  1.按照法所调整的是国内关系还是国际关系,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国内法又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规定的是反映事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保证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按照法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也就是说,当发生了假定设定的行为或事件时,规范就开始生效。处理是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关于允许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制裁就是指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三)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军事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调整不同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被区分为不同法律部门,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该国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到2010年将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五)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各项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4.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制定规章。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6.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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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8.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特别行政区的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因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具有一定特殊性。对此,《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9.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四、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我国法的实施的基本方式之一。法的实施有时必须由国家机关干预,这时就产生了法的实施的另一种基本方式――法的适用。

  (二)法律适用

  法的适用,又称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从广义上说,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从狭义上说,法的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

  (三)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途径,法律规范正是通过法律关系实现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目的。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它保证各种具体法律关系的建立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根据。

  (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

  法律规范属于可能性的领域,而法律关系则属于现实性的领域。同时,法律规范总是针对同一类情况、同一类人而制定的,法律关系则是在某一具体情况下具体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所结成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则是具体化了的。

  3.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平权的法律关系与隶属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相互地位,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权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比如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类是隶属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相互隶属的,一方服从于另一方的,比如行政法律关系。

  (2)一般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一般的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不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者一方是具体的,或者双方都是具体的),该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

  (3)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依据主体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这种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这种法律关系则以“个人对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

  (4)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以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可以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物、行为、和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四)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以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即犯罪)。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惩罚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害的法律秩序。

  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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