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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法律基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0·2014-01-27 17:44:2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法律基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②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成立: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发起并从事创办公司的人,发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负有资本充实责任。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违反此规定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还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较大的自由,但也应遵守一定的程序和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a)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牛转让的效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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