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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包括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①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即由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②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标志,便于识别;③商标使用的不是法律禁用的文字、图形。
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核准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味精”牌挂面.“葡萄’’酒和“桔子”糖等都是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也不能做商标;“健康”牌香烟,是夸大宣传并有欺骗性的也不能做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