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15元/公斤的标准报价,实际却按2.47元/公斤收费。德邦物流顾客陈先生一年12次遭遇如此情况,却迟迟要不回多收款项。日前,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多次联系德邦物流总部采访后,陈先生终于得到德邦物流道歉,并获准退还全部差价,不过,律师认为,物流公司操作有价格欺诈嫌疑,应该“退一赔一”。
德邦物流多收运费给第三方 退赔却遇阻
陈先生是德邦物流的老客户,他说,看了德帮物流网上公布运费标准后,近2年来都是以“到付”形式,通过德邦物流成都金牛区马鞍街营业部往深圳宝安区发货,“之前对德邦物流还是比较信任的,以前也没出过什么差错”。
2013年12月14日,他发现德邦物流在一笔订单中多收了200多元,虽然打过电话后,对方及时更改了,但是,4天后的12月18日,他再次通过德邦物流寄送货物时,又发现对方多收了40.2元。
这一次,陈先生翻出以往订单逐一查询,发现德邦物流成都金牛区马鞍街营业部在近1年的时间内,11次多收运费,总计453元。
陈先生告诉记者,此后,他致电德邦物流成都金牛区马鞍街营业部投诉,对方给他看了相关收据扫描照,承认多收了费后,“态度强硬”解释说这个费用作为“劳务费”给了第三方人员丁先生,该人为三轮车师傅,多收的钱,只能在以后的快递中分次抵消,每次抵消20元左右。
“这个丁先生,我问过发件方,对方说也不认识这个人,德邦也从来没有找我和发件方确认过,我们也没有进行过任何签字授权同意给任何一个人‘劳务费’。”陈先生认为,丁先生不是发件方、收件方及德邦工作人员等任何一方,不属于快递合同法定相关人员,未经他们收发件方授权,不能收取“劳务费”,即使收,也只是德邦物流单方面行为,不应该由作为“到付”件收件方的他来“买单”,对于德邦物流成都金牛区马鞍街营业部的解释,他甚至怀疑丁先生是该营业部为多收客户运费私设小金库虚构的第三方人员。
“多收了我的钱,还不想一次性退还,说什么只能在以后快递中分次抵消,这不是搞笑么?”对于德邦物流成都金牛区马鞍街营业部将多收费用在以后快递中分次抵消回应,陈先生则认为对方是借机把他“套牢”,强迫他继续消费。“我已经不相信他们了,还敢、还愿意继续通过他们运货?”陈先生除明确表示不同意外,还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陈先生告诉记者,德邦物流成都金牛区马鞍街营业部没有接受他的退赔要求,此后,他致电德邦物流上海总部投诉。但是,连续投诉3次,也无任何人来管此事和对此回应,他由此甚至怀疑“总部在包庇自己的下属”。
实收运费比应收运费高453元 德邦终道歉
应记者要求,陈先生提供了相应凭据。凭据显示,2013年4月10日,他通过德邦物流成都金牛区马鞍街营业部,以“精准汽运”(慢运)形式,送一单121.3公斤货物至深圳宝安区,按官网所公布 1.65元/公斤运费标准计算,应收运费为200.145元,但实际支付的运费为226元,相当于1.86元/公斤;而在2013年10月9日,他通过该营业部,以“精准卡航”(快运)形式,送一单204公斤货物至深圳宝安区,按官网公布2.15元 /公斤标准计算,应收运费为438.6元,但实际支付的运费为504元,相当于2.47元/公斤。如此,总计11笔货运中,他一共支付了运费4605元,此实付运费比按德邦官网计算出来的应付运费高出453元。相应凭据还显示,有关多出来的费用确被一个丁先生签收。
记者登录德邦物流官网,同样是从成都金牛区马鞍街营业部至深圳宝安区,“精准汽运”运费标准为,1.95 元/公斤,“精准卡航”运费标准为 2.2 元/公斤。收费标准表下方备注“说明”里称:“此价格与时效仅供参考,普通客户准确报价以营业部电话咨询为准,月结客户以签订协议中的报价为准。”
获悉有关情况后,记者致电德邦物流总部,明确提出采访要求,也留下了联系方式,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调查核实后给记者回复。但是,记者等了几天都没有等到回复。1月10日,记者前往青浦区德邦物流总部,对方品牌公关组有关负责人黄(音)小姐立即在电话中对陈先生遭遇致歉,黄小姐称,德邦物流全国三四千家网点都是直营性质,执行的运费标准都由公司总部统一规定,具体情况将调查后给记者回复。
记者采访后不久,陈先生回复记者称,德邦物流成都金牛区马鞍街营业部已向他解释:他们那个营业点,有时候货太多,忙不过来,就在外面请了三轮车师傅丁先生帮忙搬货,相应搬货费就算到了客户这里。陈先生说,该营业部此次“态度比以前好多了,解释后还向我道了歉,他们还说,相关退赔事宜已进入向总部申请流程”。
1月11日,德邦物流总部品牌公关组公关专员鲜先生回复记者确认,成都金牛区马鞍街营业部确实有在业务繁忙时请人搬货,并将搬运费算到客户这里的情况。鲜先生表示,营业部在没有通知客户,并征得客户同意情况下,就如此操作,“有过失”,“为了维护客户,提高客户满意度”,将按陈先生要求给予退赔,即退还比官网运费标准高的运费,并以此为标的赔偿一倍。
鲜先生同时表示,公司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今后将加强管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物流公司存在价格欺诈嫌疑 应按全价退一赔一
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徐亦律师认为,在没有向客户事先声明或另行约定前提下,物流公司以高于对外公布运费标准收取运费,涉嫌违反《价格法》第14条第4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而在“到付”件中,作为付费一方的收件方,即使收件时发现,也可能因急需货物使用等客观原因,不得不“认宰”签收。这时,收件方即使签收,也不意味着认同,仍难排除物流公司价格欺诈嫌疑。
而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徐律师认为,物流公司不能只是退还原来向陈先生多收取的运费,即其实收运费与按对外公布运费标准计算的运费间的差额,而应该以实际收取的运费为标的,“退一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