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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其他责任

|0·2014-01-21 15:40:14浏览0 收藏0
摘要 期货法律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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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法律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完整版)

  第七章 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一)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二)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第三十二条当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十三条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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