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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赠与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尽管赠与也是涉及财产转移的财产制度,但赠与与信托的制度功能则完全不同,其差别表现在:
1)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是以发生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为目的的,而信托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则是以管理并使他人受益为目的的。因此,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是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基于对财产的管理而取得的所
有权。
2)赠与只能简单地发生财产的转移,而不具有信托的财产管理机能。具体表现在:
①赠与不具有信托的长期规划功能。如果赠与人并不希望将财产立即交付给受赠人.而是要在受赠人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或者在若干年后再交付,或者在此期间赠与人只希望将财产上的收益赠给受益人,在这些情况下,就无法通过赠与达到目的。而信托则具有长期规划的功能。
②信托的弹性空间远较赠与大得多。信托利益本身可分为本金和收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色彩,单纯的赠与无法提供这样的弹性空间。
③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只要能够确定即可,而不必在信托设立时就存在,很显然,赠与不能如此。
④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可利用信托条款为自己保留一定的控制权.或者通过控制受托人间接控制或者影响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而赠与一旦完成,所有权完全转移,赠与人不能再对赠与财产实施任何控制或影响。
⑤从一定意义上说,信托中受益人受到的法律保护要比受赠人完善得多。一方面,信托因有专门管理人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这样,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更有保障;另一方面.受益人可因信托财产的免责性而可能不被债权人追及。相比之下,赠与在这两方面都弱化得多。
3)赠与是无偿的,信托则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