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信托与代理
信托与代理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两者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机制,但两者存在着根本的不同:
1)代理中的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身份对外从事活动。
2)代理中的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实施信托行为所必需的一切权限,且委托人和收益人不能随意干预受托人的活动。
3)代理中的受托人不因代理而享有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因代理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中的受托人虽然不能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但取得法律形式上的财产所有权。
4)代理中的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信托中的受托人对外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5)代理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当事人,就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事项而言,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务,这种委托事务可以是财产管理方面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管理方面的事务。而信托则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三方当事人,其委托事务只能是财产的管理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