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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的处理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须符合两个条件:双方自愿,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上述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而诉的,法院亦应受理;经审理发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离婚通常具有下列法定情形: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⑤一方宣告失踪;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方,法院可判决其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2)债务清偿。个人债务,由一方财产清偿;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先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约定分别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补偿权。约定分别所有制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
4)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所的,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