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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典型的信托是由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法律关系。即它是存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关于财产的委托转移、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是将财产委托转移他人的人,是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知情权
(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
(3)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4)解任受托人权
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1)财产转移的义务
委托人作为信托关系的设定人,负有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这是委托人最大的义务。
(2)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3)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
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支付报酬或费用的义务
信托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如果属于有偿信托,委托人有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中自己垫付了有关费用或因正当处理信托事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委托人有补偿的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有:
(1)受托人有报酬请求权
受托人是否有权取得报酬,取决于如下情况:其一,信托合同是否有明文约定,只有信托合同上有明文约定受托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否则无权取得报酬。其二,受托人是否属于营业受托人,如果受托人属于营业受托人,自然是一种有偿信托。
(2)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义务包括: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3)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
(6)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并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向受益人支付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包括:
(1)享有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放弃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可以抛弃收益权。抛弃收益权必须明确做出抛弃信托受益权的意思表示,否则,意味着接受收益权。
(3)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受益人义务: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法中被确定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主体及权利确立与信托文件的规定有关,信托文件无论是以信托合同或者是其他契约形式的法律文件表现,根据契约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基本缔约原则。受益人通常只能是单纯的受益人,而不能对其附加义务,从根本上说,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他所享有的权利决定的,或者说,受益人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