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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0·2014-01-03 14:05:02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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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程序

  序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

  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

  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

  1、回避的情形45条: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回避的决定权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注意: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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