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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第三十一章(3)

|0·2013-09-23 09:41:3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第三十一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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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础知识 查看汇总>> 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汇总 

  考试内容:行政处罚法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执行。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一)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法律救济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大类。

  2.行政处罚的设定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行政处罚法规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在我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14周岁以下的人,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般也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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