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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81. (一)
某大学刘教授2009取得如下收入:
(1)每月工资收入3800元;
(2)一次性稿费收入6000元;
(3)为其他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一次性取得报酬22000元
(4)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286元;
(5)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40000元,已经按照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7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81. 刘教授2009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元。
A1860
B2010
C2210
D2560
82. 刘教授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元。
A512
B605
C672
D705
83. 刘教授技术咨询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元。
A3250
B3356
C3520
D3697
84. 刘教授国债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元。
A0
B10
C20
D50
85. 刘教授A国的讲学收入补缴税款()元。
A0
B600
C1000
D1200
[答案]:A,C,C,A,
B
[解析]:81: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3800-2000)×10%-25]×12=1860(元)
82: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1-30%)=672(元)
83:技术咨询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2000×(1-20%)×20%=3520(元)
8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85:在A国的讲学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因此应补缴税款:7600-700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