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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会计证《财经法规》第4章第1节:预算法律制度

|0·2013-09-02 08:56: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山东会计证《财经法规》第4章第1节预算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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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最低。考点较少,分值一般不会超过10分。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主要考点为:国家预算的构成、预算管理职权划分和预算组织程序,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当事人及方式。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收缴与财政支出支付方式与程序。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经济任务,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反映。我国的预算收入采取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监督和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表4-1 国家预算的构成

分类标准

分类

构成

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分

中央预算

1)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 
2)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预算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构成。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分

总预算

1)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 
2)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3)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 
4)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

1)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3)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其内涵包括:①财政预算以部门编制预算作为起点;②国家预算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③“部门”本身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限定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为预算部门。 
4)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①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②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③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④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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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表4-2 预算管理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各级人大、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职权的区别。此处容易考多选题或者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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