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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计量
1.会计处理原则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在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应为原实际利率或原合同规定的利率。
(3)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4)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5)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6)外币金融资产在计量减值时,应先按外币确定折现值,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成记账本位币额,最后与其账面记账本位币比较认定减值损失。
(7)减值损失计量中计算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所采用的折现率应作为后续利息收入的利率标准。
2.使用的会计科目
(1)资产减值损失
(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3.一般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价值转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量原则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益应当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价值转回时,不再转入“资本公积”,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减值产生的因素消失后,价值的转回有不同处理
①债务工具:可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②权益工具:
?、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可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没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或与该权益结算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相关的会计分录
(1)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值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减值前的累计损失)
(1) 减值转回
债务工具: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转回金额)
贷:资产减值损失
可以转回的权益工具: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转回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应收款项的减值计量
1.减值损失的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期限短、时间价值影响小的应收款项可以不折现。
2.计量要点:
(1)对于单项金额较大的,就单独测试;
(2)对于金额不大的,可单测试也可合并测试;
(3)减值损失确认后,若导致减值的原因已消失,且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损失应予转回。
3.核算方法
(1)直接转销法:指在确认坏帐的当期,直接确认坏帐损失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2)备抵法;要求在每一会计期间,采用一定的方法估计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形成坏帐准备。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只能用备抵法。
4.备抵法下的会计处理要点
(1)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有:帐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赊销(销货)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
(2)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在上述方法下由企业自定;
(3)可以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种类:
“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三个科目反映的内容;
(4)“预付帐款”反映的内容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帐款的性质,并将其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后,才能计提坏帐准备;
(5)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若有证据表明无法按期收回,应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坏帐准备。
(6)理解两个概念
①应有的余额(或称应保持的金额):是指全部帐务处理完成后,“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
②应计提的金额:本期应计提或转销的坏帐准备科目的金额,它的数值=应有的期末余额-计提前“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
?、当其大于0时,表示本期应计提的金额;
?、当期小于0时,表示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