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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合营企业的转让

|0·2013-08-22 08:45:2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合营企业的转让

  合营企业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条件

  (1)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作企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出资的对外转让,须经审批机构的审批;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审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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