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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0·2013-08-22 08:44:0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相关链接】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解释】中级考生只能按照2013年教材的说法去答题(教材的说法并不准确)。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业技术),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4.非货币出资的作价方法

  (1)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业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协商或者评估;(2)公司:必须评估。

  (2)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2012年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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