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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收资本。
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而非核准);
(4)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5)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解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是一个特定程序。
3.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经批准均可以减少。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