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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例如:商业银行贷出款项;商业购入贷款;商业银行所持没有活跃市场债券、票据;工商企业应收账款等。
(二)贷款和应收款项的特征
该类资产具有如下特征:
1.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2.无活跃市场,这是贷款和应收款项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区别。
(三)不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资产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此类资产应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企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如出售或重分类金融资产的金额较大而受到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限制已解除(即,已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可以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融较大时,且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出售或重分类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若占其出售或重新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其剩余部分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的。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恶化而出售。
(2)因相关税法取消或明显减少了所获得的收益不得免税而出售。
(3)因企业发生重大合并或处置,而为保持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有信用风险政策而出售。
(4)因法律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而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