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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概述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概述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两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种,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比如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保值、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衍生工具不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企业发行债券获得金融资产,则该金融资产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变动损益计入所有者权益,但相对应的金融负债却以摊余成本计量,从而导致“会计不配比”。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会计主体,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获取回报,它们在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对此也有清楚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该组合进行指定。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另外,如果符合其他条件,浮动利率不影响将债务工具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足够的财务资源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难以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的影响
如果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应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