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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合同基础知识

|0·2013-08-15 17:02:59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系列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合同基础知识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原则 要约的构成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2)要约与要约邀请。

  2、承诺原则

  3、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合意是否达成,通常合同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2、效力未定的合同

  3、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三、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则 应坚持三个原则:诚实信用、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原则。

  2、双务合同的履行

  3、涉他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需具备的三个条件(1)违反先合同义务(2)造成信赖利益损失、(3)有缔约过失之存在。

  (二)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使用不正当商业秘密(4)其他。如因一方过错致合同被撤销、无效、不成立以及无权代理等。

  (三)违约责任

  (四)合同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概念

  2、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本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减、价格或酬金的增减以及期限的改变等(3)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的现象。(3)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明确向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债权人可径直解除合同。(4)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履行。

  4、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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