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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记载事项

|0·2013-08-15 08:44: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

  一、银行本票:

  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6条):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谈不上“付款人名称”的问题。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本票和汇票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

  【解释5】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二、支票: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解释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006年单选题)

  【解释4】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解释5】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解释6】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7】如果出票人的签章根本就不符合规定(如只有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该支票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支票仍然有效

  ①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②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三、商业汇票:

  签发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解释1】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解释2】(1)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解释3】(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4】(1)出票人签章是指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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